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未经年度审查的,不得从事监理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