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满2年的,根据其专业能力、规模和监理业绩,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