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的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满2年的,根据其专业能力、规模和监理业绩,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资质等级。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