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的管理第十条已废止设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