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