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