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反馈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