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反馈。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反馈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