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