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