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