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