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