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