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