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第十三条已废止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现行政部门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负责收集、整合并统一公开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