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第九条已废止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开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