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