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