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开展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三)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四)组织对有关改革措施和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五)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纠正重点行业不正之风,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六)结合监察、监督等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