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二)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四)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五)结合审计监督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