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进行采伐、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毁林活动。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