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法规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