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