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