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