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