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