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城镇新建的居民区,必须按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指标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因地制宜兴建体育设施,为职工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