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损坏或者破坏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