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占公共体育设施或者经批准征用体育设施,但不按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