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