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征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