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征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