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二)、(六)、(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相关部门根据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