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