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销毁。经其他有关部门检测的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