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尚有使用价值可以销售的农药,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的说明。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