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经营下列农药:(一)包装无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的,标签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内容不一致的;(二)超过质量保证期限并已报废的;(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并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四)其他禁止经营的农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