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农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一)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二)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三)粮食、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等。城市园林绿化和公共卫生场所的病虫害防治,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