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宗教团体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