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培训计划;

(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三)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