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