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擅自举办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跨地区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