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