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拟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建筑物平面效果图;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