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第十八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管理组织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四)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