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全省性宗教团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