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照本宗教规定的职责,在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区域内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