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