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安装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