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关闭。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关闭计划和方案,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依法需要关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登记封存,纳入地下水应急水源体系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