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逐年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食品、制药、饮料、酿造行业和其他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