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逐年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食品、制药、饮料、酿造行业和其他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